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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卷四行政法学案例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8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问:
    (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向康某、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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