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主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 条第3 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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