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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