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一、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