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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8

  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

  1. 听证程序的启动

  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

  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

  2.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

  3.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

  5. 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考虑其他因素,即案卷排他原则,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的听证程序都没有规定该原则)。

  6. 其他事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免费。

  【例题】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多选第90题)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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