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帐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要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般来讲,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比较两项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的差异,很难判断两项资产交换后对企业经济状况改变所起的不同效用,因而此类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相关会计分录
借:换入资产(差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贷:换出资产(帐面价值)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300万元,已计提折旧220万元,该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乙双方商定,乙公司以支付甲公司21.5元补价及自已生产售价50万,生产成本40万的产成品,以换取甲公司拥有的专有设备。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管理。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220
贷:固定资产 300
2.借:原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银行存款 2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3.借:固定资产 80
贷:银行存款 21.5
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4.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库存商品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