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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要约的形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1.形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对话形式
    2.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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