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证据的保全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3.2 证据的保全
    1.概念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申请
    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3.措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3.3 举证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不少于30日
    期限的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
    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4 证据交换
    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限届满。
    3.5 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以及证明能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 认证
    3.6.1 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3.6.2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3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4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3.6.1 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城市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