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4-22】 沿用【例14-21】,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4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2) 20x9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应收账款——乙公司 425 000
(3) 20x9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如没有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2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贷:发出商品——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6月30日退货期满,如发生2 000件退货,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1 500 000
银行存款 1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1 200 000
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800 0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2 000 000
(九) 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房地产销售,是指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例如,企业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又如,合同或协议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权退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这些重大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再如,房地产销售后,企业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企业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以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融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收入确认应适用的会计准则。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企业应当遵循有关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14-23】 20x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 000 000元,份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 =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 r, 5) = 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 = 7% 时,4 000 000×4.1002 = 16 400 800 > 16 000 000
当r = 8% 时,4 000 000×3.9927 = 15 970 800 < 16 000 000
因此,7% < r < 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 利率
16 400 800 7%
16 000 000 r
15 970 800 8%
(16 400 800-16 000 000)÷(16 400 800-15 970 800) = (7%-r)÷(7%-8%)
r = 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4-1所示。
表14-1 单位:元
日 期 |
收现总额
(a) |
财务费用
(b) = 期初(d)×7.93% |
已收本金
(c) = (a)-(b) |
未收本金
(d) = 期初(d)-(c) |
20x1年1月1日 |
|
|
|
16 000 000 |
20x1年12月31日 |
4 000 000 |
1 268 800 |
2 731 200 |
13 268 800 |
20x2年12月31日 |
4 000 000 |
1 052 215.84 |
2 947 784.16 |
10 321 015.84 |
20x3年12月31日 |
4 000 000 |
818 456.56 |
3 181 543.44 |
7 139 472.40 |
20x4年12月31日 |
4 000 000 |
566 160.16 |
3 433 839.84 |
3 705 632.56 |
20x5年12月31日 |
4 000 000 |
294 367.44* |
3 705 632.56 |
0 |
合 计 |
20 000 000 |
4 000 000 |
16 000 000 |
—— |
* 尾数调整:4 000 000-3 705 632.56 = 394 367.44(元)
根据表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1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设备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设备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xx设备 15 600 000
(2) 20x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268 800
(3) 20x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1 052 215.84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052 215.84
(4) 20x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818 456.56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818 456.56
(5) 20x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566 160.16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566 160.16
(6) 20x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294 367.44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294 367.44
(十一) 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例14-24】 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 000元(100 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 000
(3) 20x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 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 2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十二) 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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